议事规程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

 

为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协会议事行为,根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章程的示范文本>的通知》(粤民函〔2016〕680号)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简称“《议事规程》”)。

一、会员代表

根据《章程》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部分单位会员代表及部分个人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数量不少于全体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会员代表分为常设会员代表和轮值会员代表。

常设单位会员代表由每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及理事会下设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组成;常设个人会员代表依《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选举产生。

轮值单位及个人会员代表在每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在协会监事会监督下,通过协会综合服务系统随机抽选产生。产生后的轮值会员代表名单在协会官网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为有效。有异议的,取消会员代表资格,重新补充相应名额。

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2年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书面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情况特殊的,会员代表大会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人数未达到2/3时,由理事会宣布本次大会延期召开,并决定下次大会的召开时间。如延期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仍未达到2/3时,可按实际到会人数召开,或以通讯形式召开。

二、理事会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数量一般不超过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

理事会每届四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提出动议,或经五分之一会员书面提议,但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成员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监事会联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三、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会长办公会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由常设成员和轮值成员组成,人数为奇数。其中,常设成员由每届理事会选举产生,轮值成员每年通过协会综合服务系统在理事会中随机抽选,人数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10%,报理事会审议。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应需要召集。监事长、秘书长列席会议。每次开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二)经理事会授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三)经理事会授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并领导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理事会决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五、会长、常务副会长职权

除章程规定的职权外,本会会长还有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认为确有必要时,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代表本会从事对外活动;代表本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理事会工作;

(五)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总监及秘书处部门负责人人选;

(六)行使理事会授予的职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七)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实施或受会长委托主持负责本会有关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六、秘书处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七、其他机构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并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八、本会接受捐赠的程序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会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会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